新文明委[2010]01号
关于推荐评选2010年文明乡镇、文明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国有林场、梅苑开发区、上渡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充分展示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不断提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水平,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将于今年年底推荐、评选县级文明乡镇、省、市、县级文明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凡在创建文明乡镇工作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镇(乡),均可参与新化县文明乡镇评选。
2、凡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或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参与文明单位评选。已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可参与湖南省文明单位评选。
3、根据湘办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省级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一届,荣誉称号经复查合格保持三届后自动消失,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届同一级别荣誉称号的申报。
故2006届、2008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经复查合格后继续有效,2004届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自动消失,符合条件的今年可继续申报同一类别的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湖南省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按照[湘办发(2004)16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执行,新化县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按照[新办发(2009)19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执行。
三、评选办法
1、申报新化县文明乡镇、文明单位的,请于
作者:佚名
编辑:曾维峰
本文链接:https://wap.xhxww.cn/content/2010/04/20/549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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