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以独资、合资等多种方式新建或扩建工业、农业产业化、文化旅游开发、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项目,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县依法注册为企业法人,并按经开区项目与非经开区项目分别达到以下条件,适应本规定。
经开区项目:1、①工业项目: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贡献率10万元/亩以上、投资强度120万元/亩以上;②标准化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投资强度110万元/亩以上、年税收贡献率10万元/亩以上;2、工业用地出让费(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15万元/亩,国家标准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与税收履约保证金等两项费用在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缴纳。
非经开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20万元/亩以上。
二、奖励办法
第二条 实行供地价格与税收贡献挂勾的一次性奖励。经开区项目投产两年后三周年内实际产生并上缴的平均年税收达300万元以上,且符合第一条的规定,可享受项目供地一次性分段奖励,奖金额度与企业税收贡献率(限企业经营期内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挂钩:税收10-13(含)万元/亩,奖励0.5万元/亩; 税收13-16(含)万元/亩,奖励1.5万元/亩; 税收16-19(含)万元/亩,奖励3万元/亩; 税收19-22(含)万元/亩,奖励6万元/亩; 税收22-25万元/亩,奖励10万元/亩, 税收25(含)万元以上/亩,奖励15万元/亩。
非经开区项目的供地一次性奖励可根据项目性质、落户地的实际情况,按第九条施行。
第三条 高科技项目奖励。经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第二条规定的奖励外,另奖励2万元/亩。高科技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四条 税费征收奖励。规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任何单位不得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落户项目办理手续费用及中介收费实行最优惠办法,县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以上收费由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口协调,争取按最低标准缴费。园区所有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实行依法征缴;契税按实征收,其中工业项目按所缴契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其它奖励。我县已被确定为国家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县,县内外投资项目或兴办企业可享受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税收优惠。其中猪、药、茶、菜、果等鲜活产品,按照省、市政府绿色通道有关规定执行,县内征收检疫、检验费减免50%。招商增税项目的奖励按《新化县新增财源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条 标准化厂除享有第二条供地一次性奖励外,另享有以下奖励政策。竣工验收后,如果及时出租,所建标准厂房自竣工验收并出租后4周年内,由县经开区每年按租赁该标准厂房的企业所缴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标准厂房投资业主;竣工验收后,如果未及时出租,按未出租时间,由县经开区按每月5.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标准厂房投资者支付一次性租赁补偿费,补偿时间不超过两年。如果投资方出售标准厂房,出售后出售和买入方均不能享受租赁补偿和税收奖励。
第七条 奖励兑现。落户园区的项目由县经开区牵头,招商、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国税、地税等部门会商确认后一个季度内兑现奖励;园区外项目由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确认奖励。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规划、兴建特色产业园,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
第九条 以下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办法。
(一)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央企省企、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或产业成集群进入我县的项目。
(二)新建20000㎡以上且符合我县商业网点规划的大型商贸项目或专业市场。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和四星级以上宾馆项目。
(四)年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
(五)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项目。
三、优质服务
第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报批报建等各项手续办理实行全程代理制度。凡属县政府权限内的审批手续,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实行“联审联批”, 按新政发〔2013〕17号文件《新化县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执行。需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备齐相关资料,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派专人随同帮助办理。
第十一条 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企业)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可确定为县重点项目,明确挂点县级领导,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实行全方位服务。
第十二条 积极为投资项目(企业)协调申请银行贷款、争取国家专项政策扶持。引导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优先为入园外来投资项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将年纳税达3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定为“重点保护单位”,实行挂牌保护。县优化办设立投诉中心,对企业举报的“三乱”行为,县优化办在10个工作日内查实处理到位并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投资者,由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县外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可根据需要免费办理我县城镇居民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其它规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存在如下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负责。
(一)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
(二)未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三)擅自买卖、变更、分拆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对已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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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曾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