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通〔2017〕11号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的个人房产出租及自营税收的征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个人房产出租及自营税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建制镇(街道)、工矿区出租房产和利用自有房产经营的个人,均属于税收清理范围(本次主要清理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个人房产出租及自营涉及的应税行为)。对已纳入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的纳税人,将重点检查其租金收入或房产原值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及时足额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对未纳入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的纳税人,将根据其出租及自营房屋租金收入、房产原值的情况依法全面查补其应缴纳的税款。此项工作由税务机关委托建制镇(街道)人民政府代征。
二、个人房产出租及自营行为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种,其征收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具体征收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核定并及时发布。
三、对出租人将个人房产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自租赁关系确认之日起30日内,持租赁合同、房产权属登记证件及身份证等资料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房产出租人在向承租人收取房租时,应向承租人开具合法发票;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应向出租人索要合法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的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发票等证明材料。
四、对个人利用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等相符的,可视为自营房产,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不能提供自营房产证明的,按个人房产出租计征房产税。
五、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以及偷税、抗税等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国家公职人员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将按照《中共新化县委办公室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职人员带头依法申报缴纳私有房产出租和自营税收的通知〉》(新办发〔2013〕55号)进行处理。
七、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案件经查实的,县人民政府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738-3213745)。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来源:
编辑:曾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