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新闻网讯 (通讯员 王玉玉)为深入推进“清风2026”及“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三年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新化县始终保持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但仍有个别群众心存侥幸、顶风作案,严重破坏我县生态安全。为进一步严明法纪,强化警示震慑,现将近期依法查处的五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全县广大群众务必引以为戒,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一:陈某利用犬只猎捕蛇类案——小恶亦惩,法网难逃
2025年10月13日,新化县圳上镇南山村村民陈某驱赶家犬至附近山上,利用犬只将蛇驱赶出洞后进行抓捕。经查,陈某自2025年3月起,累计猎捕蛇类约15条蛇,其中13条乌梢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化县林业局依法对陈某作出严厉行政处罚:1、没收全部猎获物及没收猎捕工具;2、处以罚款人民币11070元。
警示:法律利剑高悬,任何形式的非法猎捕,无论手段看似“原始”或规模大小,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二:简某先使用禁用工具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鸟类案——触犯刑法,已送法办
2025年10月21日,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游家镇东岭村村民简某先家中查获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21只!经鉴定,其中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角鸮3只、红隼1只、红喉歌鸲9只以及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8只小鹀。简某先使用呼鸟器、捕鸟杆、胶水等禁用工具大肆猎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案已依法移送新化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等待他的将是牢狱之灾。
警示:猎捕野生动物容易构成犯罪!切勿为一时之趣,毁一生前程!
案例三:李某华架网捕鸟案——群众举报,无处遁形
2026年3月13日,吉庆镇上水田村村民李某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群众举报。县林业局执法人员现场收缴捕鸟网两张,并发现三有野生动物斑鸠、丘鹬各1只。在铁证面前,李某华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县林业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猎获物和猎捕工具;2、罚款人民币4000元。
警示:保护野生动物已成为社会共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将暴露在人民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
案例四:袁某等三人使用热成像仪等禁猎工具案——未获猎物,照样重罚
2026年3月15日,田坪镇日辉村袁某、王某锋、袁某浩三人携带弹弓、钢珠以及专业热成像仪等禁猎工具进行非法猎捕,被群众举报查获。虽当场无猎获物,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且手段专业、危害性大。新化县林业局依法严惩:1.没收全部禁猎工具;2.对袁某罚款2000元,对王某锋罚款2500元;3.对未成年人袁某浩予以严厉批评警告,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警示:法律惩治的是违法行为本身!携带禁用工具进入野外意图猎捕,即使“颗粒无收”,也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五:袁某华多次猎捕并冷藏鸟类死体案——情节恶劣,从重处罚
2026年3月18日,游家镇同利村村民袁某华在资江风光带非法猎捕时被当场查获,现场收缴弹弓一个、钢珠一包和疑似野生鸟类6只,执法人员随后在其家中发现冰箱内藏有鸟类死体!经鉴定,其中包含白头鹎、黄腰柳莺、珠颈斑鸠等“三有”保护动物8只,另有10只养殖鹌鹑。袁某华长期、多次猎捕,性质恶劣。新化县林业局依法对其作出顶格行政处罚:1.没收所有猎获物及弹弓等作案工具;2.罚款人民币10800元。警示:法律不容侥幸心理,违者必将付出高昂的经济与法律代价!
郑重警示:上述案例表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无论手段如何、数量多少、有无猎获,一经发现,必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科普知识:1.常见观赏笼养鸟画眉2021年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猎捕与交易。即使是以前常见的观赏鸟,如画眉、蒙古百灵等,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后,将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随意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低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三有”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则涉嫌非法狩猎罪。3.2020年2月,为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非法猎捕、食用、交易野生鸟类不但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的,则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共同行动:保护生态,人人有责。新化县将持续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并积极举报身边违法线索(110;0738-3212538)。让我们携手守护新化的绿水青山,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来源:新化新闻网
作者:王玉玉
编辑:曾斌初